【勞保職業傷害】下班後是鹹粥時間,法院認證的小確幸

【勞保職業傷害】下班後是鹹粥時間,法院認證的小確幸

上下班路途中發生事故屬於職業傷害?

文 / 范其瑄 律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

這天清晨微風徐徐,陳先生剛結束辛苦的夜班,下班路上先去吃了鹹粥當早餐,幸福地飽餐一頓後開心回家,不料在路上發生了嚴重車禍!陳先生受傷嚴重,花了不少醫藥費,幸好公司有幫他保勞工保險,於是他按規定申請職業災害相關保險給付,但勞工保險局以陳先生下班沒有直接回家,反而繞路去吃鹹粥為由拒絕理賠,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什麼是「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再依準則第18條:「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指從家裡到公司的路途中發生事故,會被認為是職業傷害。而上下班途中,若有從事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例如吃早餐、順路接送小孩),又無違反交通規則時,也會被認定是職業傷害。

所謂「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的定義及範圍,是指日常生活上必要的行為,例如買菜、加油、吃早餐、接送小孩上下學等。勞保局在認定「應經途徑」時,原則以順道路徑、同方向、短暫停留為主。但有法院認為以被保險人日常生活之住所地作為圓心,在一定距離下向外幅射涵蓋之合理範圍,均應認定符合上班前後接送子女之「順道」路徑。

下班後繞去吃鹹粥是否屬於通勤途中?

陳先生主張鹹粥店離與勞保局所認定之最佳路線僅相差5分鐘路程,應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受理陳先生案子的法院認為,勞保局提出的路線中都沒有鹹粥店,而對於長年居住台南的陳先生來說,下班後順道去喝一碗臺南傳統美食鹹粥當作早餐,是一天的小確幸,亦為很多臺南人的習慣,因此認定路線不能只看有沒有一般早餐店,須注意有沒有臺南傳統美食鹹粥,而該店是否超出一般常情之距離、時間為斷,如在常情合理範圍及時間內,應認定為合理之通勤途中及時間。

勞保局提出別的路線也有早餐店,為什麼陳先生不去吃?這顯然是北部或外地人的想法,未考量臺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地區性的特質,簡單來說就是,你不是台南人你不懂鹹粥有多重要!

法院此時又計算了去鹹粥店的路線,雖然不是陳先生返家最短路線,但卻是吃鹹粥最短路線,而到鹹粥店僅需多花4-5分鐘,尚在合理的生活圈,一般人多花4-5分鐘去吃臺南人的傳統美食鹹粥相當正常,吃鹹粥就是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判決勞保局應依法院的見解,重新對陳先生的勞保申請做成處分。

上下班路百百條,條條大路通羅馬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知道,法院對於上下班的應經途徑看法非常多元,在適用法條上多了不少人情味。因此增加不少彈性解釋的空間,所以如何說服法院認定這就是「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就會是決勝點,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因為自己沒有馬不停蹄地直接回家,就放棄申請勞保給付的權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