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本為了求職而找上詐騙集團所設立的公司,因而誤以為錄取的新工作是合法的工作,並聽從詐騙集團的指示操作帳戶。嗣後帳戶卻遭警示,甚至多次被傳喚至警局及地檢署做筆錄。經委任盧健毅律師後,成功說服檢察官當事人確實不是詐騙集團的一員,並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