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單親媽媽,因離婚時未就剩餘財產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作約定,導致對造並無負擔應給付的扶養費,來台生活的緬甸籍媽媽一人支撐扶養小孩的重擔。經李律師協助,爭取到一台轎車的所有權以及每月新臺幣2萬元的扶養費,以及可免費居住於相對人名下之房子內(此部分未記載於調解筆錄,而係紀載於程序筆錄中),做為扶養小孩到成年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