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會面交往篇part 1】

【家事案件-會面交往篇part 1】

【家事案件-會面交往篇part 1】

離婚/分居後,看不到小孩怎麼辦?

文 / 李惠家 律師

日本知名桌球選手福原愛與台灣前桌球國手江宏傑的跨國婚姻,前以離婚並共同扶養子女為結束,但近期又經媒體報導福原愛依協議帶走未成年子女後失聯,江宏傑則因聯繫不上福原愛而於社群媒體上發文抒發情緒,此事才被曝光,那麼值得討論的是福原愛可以帶走小孩嗎?帶走後聯繫不上或未依約定返還子女,該怎麼辦?此部分就涉及到夫妻不管是離婚或是分居後,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案的擬訂,以及雙方各自應盡的義務。

什麼是會面交往?

指夫妻離婚或是夫妻沒有離婚但已經分居一段時間,讓未擔任親權人的一方,或是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有權」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接觸、探視的權利。

所以,雖然夫妻的婚姻關係解消了,但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爸爸媽媽,仍然有權利與子女維繫親密、熟悉的關係,因此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除了未成年子女侵權的約定必須明確以外,建議需要將會面交往的方案約定清楚,例如每月的雙數周周末,可讓非同住方探視、外出過夜等等,讓非擔任親權人的一方,或是共同擔任親權人但非為主要照顧的一方,得以依照會面交往方案探視子女。孩子的成長往往一下就過了,盡量避免因個人情緒問題阻擋對方探視,並鼓勵應以孩子的利益利著想為出發,協助爸爸、媽媽都能協力陪伴孩子成長。

所以,雖然夫妻的婚姻關係解消了,但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爸爸媽媽,仍然有權利與子女維繫親密、熟悉的關係,因此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除了未成年子女侵權的約定必須明確以外,建議需要將會面交往的方案約定清楚,例如每月的雙數周周末,可讓非同住方探視、外出過夜等等,讓非擔任親權人的一方,或是共同擔任親權人但非為主要照顧的一方,得以依照會面交往方案探視子女。孩子的成長往往一下就過了,盡量避免因個人情緒問題阻擋對方探視,並鼓勵應以孩子的利益利著想為出發,協助爸爸、媽媽都能協力陪伴孩子成長。

如果一方未依離婚協議書履行方案,一直不願意交付/返還子女怎麼辦?

離婚協議書約定會面交往的部分雖是有法律上效果的,但是沒有「強制力」,必須要先依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敘明對方不願交付的事實,向法院聲請裁定會面交往。如果取得法院裁定確定後,對方仍然沒有依照裁定履行,此時就可以拿暫時處分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交付未成年子女的強制執行會怎麼進行呢?

法院在收到強制執行聲請後將會依下列步驟進行:

  1. 調查與勸告:因為家事案件的特殊,避免加深雙方的對立,所以會先給予一個和平的處理方式。例如聲請法院調查對方的履行狀況或是請法官勸告對方要履行。除了可以直接暫時處分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不清楚對方履行的狀況,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如果對方不履行,也可以先請法官勸告對方履行。
  2. 間接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先處對方怠金,白話的說也就是罰錢,如果對方仍不配合,可以連續處罰。
  3. 直接強制:如果連續罰了幾次對方還是沒有依據暫時處分裁定履行,執行法院則會採取直接強制的手段。比如: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對方還是不配合,就會由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等其他有關機關之協助,到場請對方直接交付子女

因此舉例福原愛及江宏傑的例子來說,若兩人皆是在台灣但為分居的情況(因文章篇幅考量,不討論福原愛帶孩子回到日本的涉外案件情況),福原愛依照離婚協議書的會面交往方案將孩子帶走,此部分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不得遲延緩還交付子女予江宏傑,更應該負有告知子女所在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訊息的義務,在不影響子女課業及生活作息的情況下,也不得阻擋江宏傑提出視訊、通話的請求。如福原愛有違反兩人所約定的會面交往方案,如遲延返還孩子的話,依照具體違反事項,則可向法院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後續若持續不履行裁定內容,再進行強制執行程序。